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和《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全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環辦〔2021〕61號)相關要求,經研究,決定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以下簡稱禁用區)?,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
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動機械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工業運輸設備,主要包括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鏟車、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推車、吊車等,使用動力主要是柴(汽)油發動機。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指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未達到國家第三階段(國Ⅲ)排放標準的,以及所有排放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調整后的禁用區范圍
(一)新北環以南、大廣高速以西、漯阜鐵路以北、龍源路以東(含以上道路),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本市轄區內的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和工礦企業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三)項城市、商水縣、西華縣和淮陽區按規定調整禁用區范圍。
三、禁用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一)排放標準在國Ⅱ及以下、尾氣排放檢測不合格及排放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在禁用區范圍內使用。按照省生態環境廳豫環辦〔2021〕61號文件要求進行深度治理后的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可以在禁用區范圍內使用。
(二)禁用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新增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達到國Ⅲ排放標準。工程招標、施工和企業生產,鼓勵優先選用新能源電動工程機械。
(三)禁用區內執行排放標準為《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的Ⅲ類限值。
四、法律責任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對產生黑煙、明顯不能達標排放的,應予以維修。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四條,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五、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2019年11月印發的《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同時廢止。
2022年1月19日